试用期用人单位不可随便解除劳动合同,解除依据有哪些?
试用期解约能任意为之?
企业 HR,请明确,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不可随意解除劳动合同。法律为保障劳动者权益,设有限制规定。随意为之,极有可能承担法律后果。
解除必须符合法定依据
《劳动合同法》中,用人单位于试用期解除合同有主要依据条规——第 39 条第一款“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,可以解除。”这是常用的适用于试用期解约之条款 ,不过也有其他依用途径,例如《劳动合同法》第 39 条有关严重违纪、失职;第 40 条的医疗期满、不胜任等 ; 第 41 条经济性裁员规定 。用人单位选择哪种解约依据,对其举证合法性及责任要求都存在差别,要务必清楚其中联系。
录用符合四点要求
录用关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能否顺利解约。四个录用要求企业 HR不可忽视。首先,条件要明确、具体、可衡量。当发布招聘信息进行招聘的过程中,需结合与职位相关、合理、合法标准 ,明确告知劳动者相应的录用条件——学历、技能、资格证书这些基本情况 。笼统、主观要求无实在用途。此外企业要将明确后标准进行书面呈现,要有有力形式传达给劳动者并获其同意。随后需要提供出客观、确实证据 ,证其“不符合条件 “。举证责任严格落于用人单位一方。最后,解除决定制作要在试用期内完成。只要试用期结束,哪怕后续发现问题不符合情形,解约理由依然难以有效成立 。
企业莫触特殊 “防线”
HR 们,一定还要知道这几种用人单位不可随意解除合同的状况:比如企业若无法拿出有效证据 ,无法支撑劳动者 “不符合录用条件”这一主张的时候;如果劳动者只是进行了相关合法权利动作——比如正常提出建议批评等 ;再者,企业只是以 “末位 尾”“靠后” 的名次情况裁员时;这些操作或情形都不合规的。一旦违规触碰,极可能陷入劳动纠纷。
合规步骤
在考虑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时,遵守程序。书面通知不可缺少必须抵达劳动者手中 。同时有一个推荐操作可考虑:在书面解约通知内容里详细说明解除合同原因,但即使此处没写明白 日后面对劳动仲裁或者 时同样要拿出合适理由证明。在这过程中 倘若存在工会这一组织则需告知。需要在此的操作 从而推进解约流程合法有序进行 。
HR需清楚,不可主观判断替代法律要求标准,否则劳动者维权索赔,将会直接让企业承担不必要损失。合法解除关系 ,合规保障权益需重视。